荷蘭
關于錄指紋
- 2018-05-30 17:00
- 來源:東莞分行
根據歐盟規定,自2015年10月12日起,12周歲以上的申根國家簽證申請者本人均須前往簽證受理中心(或特殊情況下在使領館)提供本人生物特征識別數據(俗稱:錄指紋+拍照;豁免條件如下:
1.12周歲以下兒童;
2.身體條件不允許采集。即使只有一個手指,申請者也需采集生物識別數據。如有其它情況導致暫時無法采集指紋(使用創可貼或繃帶等),申請者在下次簽證申請時,需本人前來采集指紋信息;
3.申請者已經采集過生物識別數據并成功獲得簽證,申請者在提交新的申請時,只需提供簽證編號以及簽證頁復印件作為證明。長期簽證申請者以及法國海外省、海外領地簽證申請者不適用于此種情況,采集生物識別數據仍是必須的。